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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B章: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令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997年第80号第104条)

(第331章第13A(9)条)

[1996年10月7日]

(本为1996年第40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地方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本条例第13A条的施行,现指定附表指明的地方为指定地方。

附表 版本日期 14/10/1998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

[第2条]

1.根据《监狱条例》(第234章)不时辟作监狱用途并于《监狱令》(第234章,附属法例)附表指明的用地及建筑物。

2.任何警署。

3.玛丽医院及伊利沙伯医院的羁留病房。

4.新屋岭拘留中心。

5.香港机场客运大厦内入境事务处羁留所。(1999年第76号第3条)

6.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高士打道7号的入境事务大楼13字楼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6号第3条)

7.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港澳码头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8.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尖沙咀广东道中港码头1字楼留作羁留所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9.由入境事务处占用,位于中环新填海区D3路中区政府码头2字楼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0.九龙马头角道1号1及2楼。(1997年第537号法律公告)

11.入境事务处在屯门内河码头所占用的部分中留作羁留室用的地方。(1998年第32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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