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四川等省、市、自治区地质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
《关于改变四川等省、市、自治区地质工作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已经批准。对已协商一致的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改为以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请即贯彻执行。对北京、江苏、山东、安徽四个省、市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可待今后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改变隶属关系。现将这个请示报告发给你们,请地质部即与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总局协商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处)管理体制改变后,既是地质部的派出机构,也是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委会)归口管理本地区地质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任务要兼顾中央和地方的需要。请各省、市、自治区继续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改变四川等省、市、自治区地质工作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
地质部《关于改变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工作管理体制的报告》,把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处)以及江苏、湖南的石油勘探指挥部和所属的队、厂、室、所等单位,改为以地质部为主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反复协商改变管理体制过程中,已有四川等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正式复文,表示同意和支持;安徽省一直没有正式表态;北京、江苏和山东三个省、市希望维持现行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
经过国家经委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后,一致认为地质工作是国民经济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它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提前准备好各种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鉴于“四化”建设的紧迫性,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必须取得先期的成果,因此,迅速把地质工作体制统一起来,以便更好地转到以地质——找矿为中心,按照成矿远景区统一规划和部署工作,做到按地质工作规律办事,才能充分发挥各地的资源优势为“四化”建设服务。我们认为,在地质部成立之后,把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调整为以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这对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有利的,建议国务院予以批准。
考虑目前尚有四个省、市对改变领导体制有不同意见,建议可先把已协商一致的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湖南、湖北、广东、河南、浙江、江西、福建、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省和上海、天津市,新疆、宁夏、广西、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共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的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改过来,从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起实行以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江苏、山东、安徽、北京四个省、市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暂时缓办,待今后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改变隶属关系。
妥否,请批示。
附;地质部关于改变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工作管理体制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多次指示精神,我们对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并于今年一月、七月我部召开的两次地质局长会议上进行了认真的商讨。大家认为,地质工作探索性强,地质构造单元和成矿带不可能按行政区划来划分,同时地质工作又主要服务于国家建设长远规划的需要,在近期不易见到经济效果,同地方的年度计划平衡,不象其他工业部门那样直接。最近,中央组织工作会议决定地质部门带军事性质,应保留政治部。为使地质工作真正做到以地质找矿为中心,更好地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将现行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为以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极为必要,以利于地质工作全国一盘棋,统一部署,统一调度,尽快地把地质工作搞上去。
上述意见,在去年全国计划会议期间,我们曾与各省、市、自治区参加会议的领导同志进行过商讨。今年三月,我们又专函征求各省、市、自治区的意见,绝大多数单位均表示同意和支持(详见地计[1979]780号文附件)。普遍认为这样改革,可以更好地按地质工作规律办事和更有效地发挥各地的资源优势,兼顾中央和地方的需要。为此,特报请批准将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处)及江苏、湖南石油勘探指挥部和所属地质队、厂、室、所等单位,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改为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具体意见是:
一、在体制改变后,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处)既是地质部的派出机构,也是省、市、自治区革委会(人民政府)管理本省、市、自治区地质工作的管理机构,它们的任务是在中央统一计划下,全面管理本地区所属各单位的各项工作。其机构、人员由地质部统一编制。经费开支,按地质勘探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各单位党的工作及群众团体工作,由地方负责;政治思想工作以地方为主;干部管理以地质部为主,并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在地质部系统内实行分级管理。对这些单位的干部、工人,可根据地质工作的需要,跨省市区调动。
三、由于地质工作流动分散,生活艰苦,许多生产、生活物资必须依靠地方解决。因此在体制改变后,仍请各省、市、自治区继续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在保证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上给予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报国务院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