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现行新产品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科委分别下达的《一九九一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一九九一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按照新产品的减免税条件,我局编制了《一九九一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作为各地税务机关办理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的执行依据。现将名单下达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第60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请各地税务局将一九九○年度内新产品的减免税情况(包括各年度项目在一九九○年内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项目数、金额数,国家级与地方级产品分开填写)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底以前书面上报我局。
三、对现行新产品税收政策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研究改进。
附件:《一九九一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