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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储备金饰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哈尔滨、广洲、西安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85)银发字第468号文《关于销售储备金饰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分行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据一些分行反映,目前市场上金饰品销售看好。各分行应抓紧落实储备金饰品批发、销售工作,以保证春节前后的市场供应。由于一九八六年内销金饰品用金指标安排较少,为了防止脱销,如三月份以后市场需要,仍可继续办理批发、销售工作。

  二、储备金饰品的批发工作应由各分行的货币发行处负责。但因时间紧、人员少,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人民银行所属金店代办批发,并按批发价格支付千分之五的代办费。对支付的代办费和缴纳的批发税各分行在批发储备金饰品告一段落后,上划总行。

  三、如委托银行金店代办批发储备金饰品时,在储备金饰品未批发出去之前,其价款可由分行从暂付款科目中垫付。

  四、这次储备金饰品的调运、批发的计量,凡成色在99.99%以上的(含99.99%),按毛重计算;成色不足99.99%的,应将毛重折成纯重计算。

  五、储备金饰品的粗细工分类,应以储备金饰品在加工过程中支付的加工费为依据,具体分类由各分行根据情况自定。

  六、二月底批发、销售储备金饰品告一段落,各分行要将批发的数量、种类及有关情况上报总行货币发行司。
  以上各点希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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