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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省一类标准执行,从510元/月调整为684元/月。 
  二、番禺区、花都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省二类标准执行,从450元/月调整为574元/月。 
  三、增城市、从化市原则上按原执行的类别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个别困难地区需要调低类别执行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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