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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首批“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为了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和科学使用,根据国务院1987年5月21日发布的《
兽药管理条例
》及我部发布的《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首批“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公布,请各地遵照执行。今后,凡此“规定”以外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如无我部批准发布的质量标准,一律不许生产、经营和使用,请各地加强管理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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