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我市肉菜市场发展比较完善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肉菜市场价格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对肉类批发市场鲜肉批发价格的调控,取消现行规定的肉类批发价作价公式及管理办法,肉类批发价格改由批发商与零售商协商确定。
二、继续开展对肉菜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肉类批发市场和肉菜零售市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肉菜价格资料。当肉菜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各分局要及时向市局价格处和信息中心报告情况。
三、肉菜市场批发、零售价格放开后,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各分局要加强对肉菜市场的价格监管,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进行查处,维护肉菜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肉菜市场“菜篮子”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深价〔1999〕38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