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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4年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鲁财库[2003]14号),经市政府授权,我们编制了《2004年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各单位在申报2004年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纳入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内、外资金,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对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2004年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家具。包括:办公、校舍、宿舍家具;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其他家具。
  (二)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等其他办公用纸。
  (三)公务服装。
  (四)计算机、外设、网络设备及软件。包括:各种计算机、服务器、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投影机、视频展示台、各种计算机网络设备及软件等。
  (五)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系统集成。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碎纸机、集群电话等。
  (七)视听及采编设备(单价超过1万元或批量价值超过5万元)。
  (八)摄影器材。包括:照相机及配套器材等。
  (九)乐器(批量价值超过1万元)。
  (十)空气调节设备。包括:中央空调设备、空调器等。
  (十一)锅炉及锅炉辅助设备。
  (十二)电梯。
  (十三)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旅行面包车、大客车、货运车、专用车辆(环卫、消防、警车、救护车等)、工程车辆(施工、起重工程车等)、工具车、摩托车等。
  (十四)机动车辆检测设备。
  (十五)无线电监测设备。
  (十六)实验室仪器、设备。
  (十七)医疗仪器设备。
  (十八)大、中型农用机械设备。
  (十九)建筑、装饰材料。
  (二十)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等。
  (二十一)专用物资。包括: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储备物资等。

  二、工程类
  (一)建筑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拆除工程)。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智能大厦弱电系统集成、消防工程、修缮工程等。
  (二)环保、绿化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包括: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防沙工程等。
  (三)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整修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
  (四)水利、防洪工程。

  三、服务类
  (一)公务车辆定点加油。
  (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三)公务车辆统一保险。
  (四)大宗印刷服务。包括:书刊、票据、证照、报表等。
  (五)大型、综合性会议及公务接待服务定点。
  (六)国际机票。
  (七)物业管理。
  (八)信息系统开发。
  (九)工程设计。
  (十)工程监理。
  (十一)专业咨询、工程结算审核。
  (十二)租赁。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等。
  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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