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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未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计划以及不属于以上两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溶剂油,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应按汽油税目有关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 国税发[1998]192号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下发,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附件: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气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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