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教计(1993)56号)(以下简称《意见》),在研究、总结近两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继续坚持“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改革方向。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国家与省、部两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下放给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权限应当得到保证,这是计划管理改革的重要一环;省级政府和各部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做到不越权决策。
二、国家积极支持地方、部门根据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加快发展高等教育,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时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的思想。坚持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就业保证、各级教育协调发展等相关条件的综合平衡。特别要注意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的平衡,以条件定发展,用发展促条件。
各地、各部门在安排1994年招生计划时,应先以办学条件核定分学校的年度招生容量,并据此安排部门、地方的招生规模。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为:
1、生均校舍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本科院校建筑总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专科学校和短期职大建筑总面积不得少于1.8万平方米。
2、住校学生生均学生宿舍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本科院校副教授以上的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0%,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100人;专科学校和短期职大副教授以上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60人。
凡达不到1、2项中任何一项要求的学校在校生规模不得增加。凡本科院校副教授以上专任教师比例低于10%,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副教授以上专任教师比例低于5%,或本科院校建筑总面积低于1.8万平方米,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建筑总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原则上暂停招生。
另外,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状况也应作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以考虑。一般情况下,本科院校生均设备值不应低于5000元(理工、农林、医药,其中:医药类院校不含附属医院医疗仪器设备值)、4000元(文科),专科学校及短大不应低于4000元(理工、农林、医药,其中:医药类院校不含附属医院医疗仪器设备值)、3000元(文科)。对于未达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增加设备投入,并适当控制学校规模,原则上在校生人数不再增加。
民办高校的核定标准按照国家教委《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对于普通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占用的办学条件,各地、各部门在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时应统一核算。
国家教委下达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作为国家对各省、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年度规模管理的目标,各地、各部门原则上要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招生,也不得搞所谓“地方文凭”。要保证国家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维护招生秩序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三、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招生计划调节权:
1、招生计划调节余地的大小,依据办学条件容量与计划安排的差额而定,因省、因部而异。所属学校招生计划已经按照最大容量核定安排满的省和部门,在没有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招生容量的情况下,当年没有增加招生计划的调节权。
2、要防止确定招生计划的随意性。各省、各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必须在5月10日前报国家教委备案,国家教委在5月20日前按照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审核、函复,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而盲目扩大招生的备案报告有权否定。5月10日以后,国家教委不再受理计划调整的备案要求。
四、改革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地在编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同时,要向驻地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提出要求其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招生计划意见,由部属高等学校在编制本校招生计划方案时一并研究。部属高等学校在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时,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统筹好为本行业培养人才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凡是接受驻地(省级政府)培养任务的招生计划,应列入本校招生计划方案的总规模内,于每年四季度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列入本部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统一下达。招生计划下达后,地方政府不能对部属高校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若确有需要进行调整的,需商得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文第三条办理。
五、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各高等学校原则上均不得举办校外班。对于已经办的校外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继续进行调整和收缩。对少数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快,且高校内涵发展潜力不大的省、市,可以试办校外班,但必须由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提出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于1994年1月底以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六、综合运用各种可能的调控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的宏观调控机制,保证招生计划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
1、国家教委每年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当年有资格招生、进行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名单和校外办学点名单。未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学校、办学条件差的“红”牌学校和未经国家批准的校外班、大专班点都不得安排招生,国家教委不公布其名单;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黄”牌学校要限制招生,促其改善办学条件。
2、充分利用统计信息手段,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进行监测和引导。国家教委将采取不同方式发布统计信息、公布学校办学条件状况,提出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分析报告。以促进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质量。
3、逐步开展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4、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国家教委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招生计划安排和招生中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5、从1994年开始,国家教委将按照经国家核定的、相应年度的分省、分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内芯,以杜绝无计划乱招生,防止乱发和伪造毕业证书现象。凡属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的学生,在完成学业且成绩合格后,毕业时方能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6、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计划管理政策、规定的单位,除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通报批评外,必要时将在院校审批、经费投资补助、“211”工程审批、重点学科及博士、硕士授予单位审批等方面进行适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