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 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70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发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对象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邮电行业、中保集团外,省局决定将实行汇总纳税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驻我省县以上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列入这次专项检查范围。
二、各地、市国税局务必于1998年6月底前将上述四个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及总结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 国税函[1997]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