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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司法部、神华集团公司:
  为缓解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维护煤炭和电力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现就1999年发电用煤指导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全国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格(不分计划向外)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根据煤炭市场供求及价格执行情况,决定1999年发电用煤出厂价格仍按国家规定的1998年电煤价格政策(计价格[1998]1704号)执行,即以1997年10月份实际结算价格为基础,发电用煤价格超过同质市场煤价的地区,电煤价格不变;低于同质市场煤价的地区,电煤价格每吨最高可上调5元。
  三、以上电煤指导价格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要根据以上原则协商签订电煤价格协议和购销合同,不得随意抬价或压价。对违反规定者,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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