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二十四 条第一款修改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常务委员会先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意见报告,再进行审议。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继续审议,进行表决;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没有异议,也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