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木管护,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我区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再造秀美山川,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广泛宣传,依法从严保护森林资源。全区上下要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
森林法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严保护森林资源;广泛、深入、持久地组织群众开展爱林护林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遵纪守法,形成“爱林护林光荣,毁坏林木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认真落实保护森林资源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保护森林资源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各项保护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要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统筹安排和考核。
三、建立健全护林网络,稳定护林队伍。各乡(镇)、村、社和各级林场都要建立护林组织,完善护林制度,订立护林公约,确定护林人员,划片包干,责酬挂钩,严格奖惩,切实做到封沟、封山育林,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
四、妥善解决林牧矛盾,禁止林区放牧。各县(市)、乡(镇)、村社要划出宜牧区,明确草场界限;凡没有牧场条件的乡(镇)、村社,要实行舍饲养育;禁止在新造林地和幼林地内砍柴、放牧,对进林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要依法赔偿损失。
五、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和林木病虫害防止工作。护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组织、林区各单位都要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扑火队伍,制定防火措施,严格控制火源。在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消除一切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必须迅速组织扑救。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森林病虫害蔓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除治。
六、加强木材市场和木材运输管理。在林区和天然林接壤的林缘区一律不准设立市场,非林区和林缘区的木材经营(加工)户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照章纳税,合法经营。运输木材和木材制品及林副产品,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林木产品运输证”和“森林病虫害检疫证”等。
七、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县(市)要加强森林公安和林政执法工作,对于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乱砍滥罚林木和乱捕滥猎国家和省列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八、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采伐。各县(市)要按规定划分禁伐区、限伐区和商品林经营区,实行分类经营。凡国有、集体、个人采伐林木(农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越权审批,随意表态采伐林木。严禁无证采伐或超范围、超限额采伐,伪者以滥伐或盗伐查处。经批准采伐的林木,要限期更新,并保证成活。
九、转换机制,加快发展非公有林业。各县(市)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个人租赁、承包、购买治理“四荒”地,实行“谁造林、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的林业政策,允许继承和转让,期限30--50年。对退耕还林(草)的和个人承包、购买等形式治理的“四荒”地,县(市)政府要及时颁发林权证,明确所有权利和使用权。
十、继续坚持执行和完善林业奖励基金制度。各县(市)要开展评选林业劳动模范活动,对评选出的林业劳模给予一定的养老金补贴;对于关林护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检举、揭发、举报毁坏林木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十一、严格执法,依法管林。对违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甘肃省实施
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依法给予经济、行政、法律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