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棉花, 可根据取得的普遍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通知所称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我省已纳入发票管理,明确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21日 国税发(1999)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