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4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扎扎实实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随着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厂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标准完成清欠工作目标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3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省级政府及部门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6月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市级和市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年底前解决。
对新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予以确认或进入司法程序,确认后3日内要全部予以清偿。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清偿完毕。
二、进一步落实清欠工作的责任
清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摸清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含部分使用)项目拖欠的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清理,对建设单位存在拖欠款又申请新上的项目,或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重点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拨款和新上项目资金审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结算纠纷、逾期未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认定的项目,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行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和备案管理;银监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不实资金证明、保函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督促其贷款银行严格控制授信额度;保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保险企业做好建设工程及施工人员的保险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有效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帮助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解决拖欠问题;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拖欠案件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确保执行;水利、交通、电力、铁道、通信和民航等部门负责直管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清欠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对工程项目资金、立项、土地、规划、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房产登记以及劳动用工的把关职责,促进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同时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三、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原投资渠道抓紧查明政府及部门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底数和原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凡是未按原投资渠道摸清拖欠底数和原因的,或是竣工未结算的,或是拖欠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项目,一律交由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要于2005年1月底前完成审计。对于按原计划投资拨款不到位的,按原投资渠道,由财政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在1个月内拨款到位,其中属于部门自筹资金拨款不到位的,由本部门自行解决。对于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发改部门组织概算审查,同意调整概算的,由批准部门筹措资金偿还欠款;对于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分清原因,明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各级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资金,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属于政府补助资金不到位的,由政府安排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企业解决不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对原投资单位无力筹措还款资金的,要通过资产变现回收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足以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后报同级政府研究处理。
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清欠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对确无能力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财政困难县,市政府要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首先解决过去的拖欠,同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安排新上建设项目。
四、切实防止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要严格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大力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对因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有关企业。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积极推进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制度的改革。要逐步将现行不定期支付劳务工资的方式改为按月支付,每月发放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大力提倡建筑业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方式,由建筑业企业在当地银行为每个农民工设立工资帐户,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手中,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突出总承包企业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今后,凡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什么原因,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属于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企业挂靠承包工程造成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属于分包企业违法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追讨垫付的工资款项。
五、落实和完善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长效机制
要严格落实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合同用工制度、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备案制度、工程担保制度和企业信用约束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市和县(市),2005年3月底前必须全部建立,同时,规范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工资保证金在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备案管理、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不得违法收费。建设部门要大力推行建设工程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加快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构筑市场监控体系,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由建设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要在投信等方面予以支持。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六、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机制。省政府已经成立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建立清欠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各级政府也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清欠工作。
严格执行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制订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每季度末将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报省清欠领导小组,由省清欠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国家清欠联席会议办公室。
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每半年对各市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工程款严重、清欠进展较慢、问题突出、上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将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一律停止新上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省补助资金。各级政府也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清欠进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