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民办高校迅速发展,对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些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民办高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高校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民办高校教师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可进入公办学校任教,公办高校教师也可进入民办学校任教。各民办高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他们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并按时按标准缴纳统筹金,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规范招生收费行为。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学校法人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教育部门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使用省规定的统一票据,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严禁民办高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四)落实法人财产权。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民办高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二、严格民办高校内部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民办高校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报省教育厅核准后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高校应将章程和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民办高校要依法设立会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根据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民办高校所有收入和办学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对设立“账外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三)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学校学工、保卫、后勤、教务等部门及各院系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积极促进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一)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二)民办高校教师在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及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权利。将民办高校教师培养纳入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培养计划,职称评定纳入全省职称评定工作管理范围,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民办高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行政管理人员的落户,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档案。
(三)允许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出资人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理事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计提。合理回报的比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金融机构要努力改善对民办高校的服务,通过收费权质押、信用贷款等方式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支持。对新建、扩建的民办高校,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高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改作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资产处置事项。
(五)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高校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实习基地,按公办学校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树立一批民办高校先进典型,提升民办高校的社会形象,形成鼓励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措施,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转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省政府成立加强民办高等学校规范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工商、价格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高校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管理工作责任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完善民办高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实行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对出现办学质量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问题的民办高校加强重点监管,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监管,对违反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高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规范民办高校管理的思路、措施和经验,宣传民办高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审批机关备案的民办高校招生广告和简章。
(三)加强监督指导。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教育厅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省教育厅每年定期对民办高校办学条件、财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近期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民办高校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工作薄弱环节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及时排除不稳定因素。对问题比较突出、管理薄弱的学校,要派出精干力量到校具体指导,并督促排查和整改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切实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
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