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不高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1443号)中核定的一级医院服务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本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具体标准。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按《项目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在《项目规范》外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试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卫生厅于每年第四季度定期审批新增项目。
三、科学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价格监测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要充分体现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服务总成本按照扣除药品差价收益和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还应扣除财政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和《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其服务总成本。
房屋和设备折旧年限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在核定的服务总成本基础上,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核定。其中,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要根据设备满负荷运行和设备本身性能等情况核定。同时要明确项目内涵等具体服务内容,不得区别设备产地和型号。
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本机构财务决算表和成本测算表报所在辖区内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内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测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提供可靠依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将加强对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定价和调价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并公布其平均成本,各地可参考公布的平均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及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四、积极研究和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多种医疗付费方式改革
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的方式。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可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定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五、降低药品加价率,严格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实际零售价
随着各级财政对社区卫生工作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在研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六、全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增强价格透明度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必须实行公示制度,不公示不得收费,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以直接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科室为单位进行,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示牌以盟市或旗县区为单位统一规范,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牌”,并切实做到“竖得起、留得住、看得清、用得上”。此外,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政府定价的常用药品价格。
七、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实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价格管理责任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担任价格管理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病历和健康档案制度,没有病历或健康档案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建立费用审查制度,定期对服务对象费用清单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的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八、强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互相支持,紧紧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原则,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