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6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和2000年全国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局的重要工作部署能够得以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对督促检查工作非常重视。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还只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要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因此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十分必要。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我局所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最终是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这些决策和措施能否得以真正落实,关系到药品监督执法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关系到药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和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去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并把抓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督查工作的方向、质量和成效,从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的领导必须把督促检查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反映了各级领导的党性问题,世界观问题,执政能力问题,说到底是政治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督促检查工作,切实把自己摆到抓决策和工作落实的主体位置上来,加大抓督查工作的第一推动力并负起抓督查工作的第一位责任,从而带动整个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决策和部署的真正落实。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要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督促检查的组织网络;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报告反馈制度,将督促检查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四、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年初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带有全局意义的指导性、政策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五)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的决定事项以及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上级机关和领导的交办事项及其它事项的办理情况: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
2、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领导的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职能司室要求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的事项。
(七)其他部门需要配合办理的事项
五、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可采取一般督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会议督办与主管部门跟踪督办相结合、电函督办与登门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对有时限规定的办理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督办,对有特殊要求的办理事项,要专项督办;对重要事项要跟踪督办,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定期督办,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查办结果。我局将定期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局直属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各单位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随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由秘书处承办。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将本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名单于2001年1月17日前报我局办公室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68313344-160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