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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建制村调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4日


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精简机构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建立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简机构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二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坚持理顺关系的原则,明确县乡事权划分,理顺县乡关系;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乡镇机关机构改革试点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界定乡镇职能。乡镇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分别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各项职能。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政策,发展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乡镇政府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要求,适当调整乡镇在经济管理上的职能,切实把工作重点从直接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实现向服务型、法制型政府的转变。
  (二)从紧设置乡镇内设机构。根据乡镇规模大小,可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3个内设机构。规模较小的乡镇也可只设一个综合办公室或只设综合性岗位。各办公室设立一岗多责的干事和助理等职位,在重点从事一两项专门工作的同时兼事其他工作。
  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三)减少乡镇领导职数。乡镇领导职数的配备,一二类乡镇不超过9名,三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乡镇领导班子实行交叉任职,其中,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设副书记1名(兼任副乡镇长),党委委员3一5名;副乡镇长2名。政协的有关工作,可明确1名负责人兼管。此次机构改革中,因乡镇合并或乡镇领导职数减少等组织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重新核定行政编制。以2001年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时核定的行政编制为基数,此次再按10%的比例精简后,由省骗办重新核定行政编制到试点县市区,县市区可结合乡镇类别重新予以分配,但县市区直机关不能占用。分配到乡镇的行政编制,各地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划出部分充实乡镇司法岗位。乡镇行政编制的精减,先按2001年下达的编制基数,定编到人,实行只出不进,直至达到此次定编标准;只有编制出现空额后,方可补充人员。乡镇配备的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不得超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01)5号)规定的标准,并严格实行聘用制管理。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只限使用2001年度下达的行政编制,原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
  (五)规范派驻乡镇机构。试点县市区人民法院和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可在乡镇派驻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税务所等,并尽可能实行区域设置。除此以外,其他职能部门均不得在乡镇设立派驻机构。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派驻乡镇的机构,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当地党委同意。
  (六)使用乡镇行政编制的街道办事处,纳入此次改革范畴,参照乡镇进行机构改革试点。

  三、乡镇事业站所机构改革试点总体要求
  (一)合理划分乡镇事业站所职能。要合理区分乡镇事业站所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的,要强化服务功能,经费由财政保障;经营性的,要强化自我发展能力,走向市场。要积极探索实现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形式,政府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同承包、向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公益服务,逐步实现财政拨款由“养人”为主向“养事”为主转变。今后,乡镇一律不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综合设置乡镇事业站所。要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要求,因地制宜综合设置公益性事业站所,既可以实行区域设置,也可以不设机构,保留一定数量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并尽量避免与乡镇党政机关的职能产生交叉和重叠。其具体设置由市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4一6个的范围内统一规范。对于从乡镇事业站所分离出去的经营性职能,可由原从事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企业或社团登记,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走市场化发展路子。一时难以实现自负盈亏的可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当地政府继续给予适度支持,直至过渡期满。
  (三)精简乡镇事业站所人员编制。乡镇从事公益性事业的人员编制总量,原则上与乡镇行政编制的比例不得高于1.2∶1,由省编办整体核定到试点县市区,再由各县市区具体分配到乡镇。省财政适当补助困难县市区公益性事业站所的人员经费。
  (四)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人员聘用制、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四、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一)彻底清理清退非在编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临雇人员、借用人员、挂靠人员等,都必须清退。具体清退办法由试点县市区确定;涉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非在编人员清退办法,由省直有关部门确定。
  (二)分流人员要与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在全面清退非在编人员、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在竞争中落岗的人员要确保分流到位,并严格程序,完备法律手续,解除分流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关系。
  积极为分流人员创造条件,不能简单地把分流人员推向社会。试点县市区可参照湘发(2001)5号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人员分流的具体政策,采取多种途径积极稳妥分流富余人员。要多方筹措资金,对与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的分流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改制的职工补偿水平。对于整体分流从事经营服务、经办实体的,还要在税收、办证等方面给予优惠。要积极探索为乡镇分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办法,注意帮助分流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尽力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分流人员自谋职业的,纳入再就业的范围,统筹安排,并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五、严格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
  (一)乡镇人员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控制。乡镇行政编制总量一经核定,市县乡三级均无权变更。乡镇事业站所人员编制总量的调整,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年初提出总量调整方案,经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编办审批。此次改革后5年内,乡镇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各级编办要对招录乡镇人员进行严格的控编审批,严禁超编进人。确有空编的,方可批准招录人员。
  (二)将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县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各级编办要与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的约束机制,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与县乡领导的业绩考核和使用挂钩。
  (三)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配套的约束机制。要把机构编制作为乡镇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拨款的主要依据,只有在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核拨经费。各级均不得突破上级审核批准的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得超编、超职数任用、调配、录(聘)用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调进、任用“自费编制”及其他挂靠收费供养的人员。
  (四)严格加强管理。各级编办要积极探索“编制实名制”等管理办法,做到机构编制台账与人员花名册相符,台账与单位实际相符。要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有专门工作网站的要设立举报窗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严肃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要将上级核定后的机构编制和各类人员名单以及今后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到乡镇,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严禁违规操作。
  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2006年上半年基本结束。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此次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现就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根据中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立以县为主管理、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教学质量明显提高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本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的统筹和管理。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使用、中小学校长任免和教师调配的管理责任。实施对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评估、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
  各地要根据乡镇区划调整、城镇化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本区域学龄人口变动趋势,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全面推进布局调整工作,特别是调整相对滞后的地区,要集中资金,加大调整力度,努力实现规模办学。学校应尽量在安全、交通便利、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布点;在少数人口分散、交通不便、地理环境复杂的地方,应保留必要的教学点;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使确需寄宿的学生能够进入基本具备条件的学校学习生活。绝不允许因学校布局调整给学生入学带来困难导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同时,要切实加强布局调整后校舍等资产的管理,闲置校舍可优先发展学前教育或开展农民培训。
   三、加快农村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
  依法落实和完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主管教师工作、学校自主管理教师的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责。
  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各地应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进一步规范认定程序。教师聘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全面完成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尚未完成教师核编定岗分流的县市区,要加快工作进程,在2005年底之前完成。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做好超编教职工分流与新教师补充工作,坚决纠正有编不补、大量聘用临时代课人员的现象。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教职工编制,保持教职工编制动态平衡。
  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制度,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同时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为乡村中小学教师普升中、高级职务创造条件,吸引骨干教师到农村从教。加大城乡教师的交流力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使校长队伍建设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加快推进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撤并工作。各地要坚决执行“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的要求,200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撤并工作,其管理职责由乡镇中学或中心小学承担。
   四、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
  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必要的经费需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可用财力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每年新增的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省、市州财政要建立必要的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增强困难地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力保障。县级政府要依法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健全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落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的教育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而收入减少的项目,不得顶抵县市区本级教师工资预算。
  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按月足额发放。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预算,不留缺口。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水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市州长、县市区长负责制和定期通报制度。在未征得教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行要求教师捐款。
  确保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并做到随财政收入增加逐步增加。中小学杂费收入必须全额用于学生所在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
  完善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要加大用于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比例,并足额落实到位。合理确定中小学基本建设标准。2006年以前全面完成现存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探索建立危房改造长效投入机制,做到中小学危房当年出现,当年消除。
  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制定“两免一补”实施细则和工作规划,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加快处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县市区、乡镇政府在化解乡村债务时,要通盘考虑并优先解决农村学校“普九”负债,将其从学校剥离,挂账停息,制定切合实际的偿还计划。坚决制止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负债。
  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教育经费和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收取的杂费,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要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杜绝损失浪费。要加大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力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现就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免征农业税后,县乡财政收入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不少乡镇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维持运转,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对现行乡镇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
  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要求,探索转变乡镇财政职能,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增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明确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重新核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
  要整合政府有关支农资金,集中力量解决农村发展最薄弱、农民最急需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加大政府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政府投入引导、农民积极投工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新机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是平衡各地财政能力、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的重要措施。上级财政要加大对乡镇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对乡镇转移支付的必要增长机制。免征农业税后,中央和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按体制计算分配到乡镇,不得借口县级财政困难将免征农业税形成的资金缺口留给乡镇。
  县级财政要按照中央“三奖一补”政策精神,制定对乡镇奖励办法,引导乡镇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增加收入、节约支出。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部门还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乡镇改革。
   三、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
  在合理确定县乡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积极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由县级财政直接监督乡镇财政收支,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试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要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资金审批权、乡镇债权债务关系“五权”不变的原则。乡镇政府要按预算安排重点和顺序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乡镇结余资金归乡镇所有,县级财政不得集中、平调;属于乡镇财权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乡镇债权债务仍由乡镇所有和承担。要按照“核算统一、账户统设、工资统发、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要求,严格乡镇财政收支监管,以乡镇为统一会计核算主体,县财政统一开设乡镇银行账户,统一发放乡镇人员工资,统一办理乡镇大额采购,统一管理乡镇收费票据。
  实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指导,认真开展乡镇债权债务、人员、资产、账户、票据清理。各试点县要加快建立乡镇财税信息网络,实现乡镇财政信息化管理和乡镇财政支出“网上审核、网上拨付、网上结算、网上查询”,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在推广“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同时,全面实行“村财村用乡代管”。
   四、加强对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作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化解乡镇债务、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乡镇财政管理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人,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市益阳市所辖县市区和各市州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都要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开展试点。对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关于规范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为了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逐步消化历史上形成的债务,规范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明纪律,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制止乡村发生新债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控制新债发生的有效机制。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乡镇政府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特别是不得举债发放地方出台的各类津补贴;不准超越财力,采取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和兴建各类工程,严格禁止各种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工程;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准“买税卖税”、虚增财政收入、违规结转支出;不准滞留、挪用村级补助资金,避免村级因弥补资金缺口产生新债。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新债的,一经查实,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签字人和主要负责人负责偿还,并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减轻乡村负担。安排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的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如按有关规定确需配套的,由县级财政统一调剂。严禁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禁不切实际对乡镇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严禁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严禁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书箱征订任务,更不得以回扣、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严禁脱离实际出台调资、增加津补贴的方案。严禁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
   二、全面清查,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
  对历史上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以县为单位,抓紧进行核实,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处理。清理工作分乡村自查、市县抽查、结果上报三个阶段进行。各市州要将2005年年底前的债务情况汇总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进行过清查的乡村,也要进一步核实有关项目和数据。清查中应把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不得漏查、隐瞒、虚报债权债务。要按债权债务的发生时间、形成原因、利率、还本付息等情况分类统计,对债权债务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各乡镇要按清查项目形成详细、完整的报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财政、农办(农经)部门。审计、农经等部门要及时审核乡村债务。村级债务以及乡镇清查中涉及村级债权债务的,要按清查项目向村民进行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凡未经审核或公示的债务,视同乡村干部私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要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划清乡镇政府、村委会、企业以及个人应承担的债务。对以乡村名义为企业或个人举借、担保的债务,由相关企业或个人偿还;企业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经破产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核销。
  建立健全乡村债务偿还机制,多渠道偿还债务。
  至清收债权减债。对兼有债权债务身份或债权债务关系紧密的,实行债权债务相互抵扣。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所欠款项,限期结清。对一般群众欠款,应认真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促其积极主动偿还欠款。对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业税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实行先挂账,待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至核销划转债务。对债权人主动放弃、依法无需履行偿还责任以及债权人不明确的债务,进行核销处理;对以乡村名义为独立核算企业,或负责人以乡村名义为本人及其亲属借款形成的债务,要在查明情况,依法追究责任的同时,划转相应债务本息;对报酬性、公务性欠款以及利转本的,作一般往来处理,不计利息。
  至调息降息减债。对利率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债务,将其利率降为国家法定利率,实行本息分离,利息挂账,先还本后付息。对已付出的高息部分,相应冲抵本金。
  至盘活资产资源减债。对集体所有的荒山林地、滩涂水面、湖田甩亩等资源性资产,小型抗旱排渍机埠、闲置办公楼和学校校舍等资产,可以租赁或拍卖,所得收入用于偿还债务。
  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所欠的债务,上级财政应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帮助解决;对因上级政府转嫁负担而形成的债务,上级政府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或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实施“两基”过程中的教育负债,属于政府行为的,经核实后纳入县乡政府化解债务整体规划,实行债务主体转移和剥离,由各地政府负责逐年消化。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制止新债和化解老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对工作开展情况不好的地区或对相关工作不予配合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省、市州财政要把乡村债务化解情况与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挂钩,并对以前债务少、债务消化好的地方,给予奖励补助。
  三、完善制度,加强乡村债务监管
  建立健全债务预算管理制度。县乡政府要根据承受能力,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偿债资金,用于偿还乡镇债务。
  建立健全乡村债务审计制度。完善现有乡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将有关债权债务责任纳入审计内容。
  建立健全乡村干部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清查、化解老债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方,要采取扣回奖补资金等办法予以处罚;凡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在新债化解之前,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准异地任职。凡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或进行奢侈消费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或将花费的费用如数退补,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制度。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尤其是财务公开,完善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结合实际情况精简村组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促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规范乡村债务管理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把制止新债、消化老债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思路,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化解措施。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建立乡村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及时掌握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价债务风险。省、市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履行具体指导职责。各县市区也要明确相应的机构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债务管理以农办、农经部门为主,组织、人事、监察、审计、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建制村调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为积极稳妥开展建制村调整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制村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制村调整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建制村调整合并,实现建制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便于管理、减少村级组织运行成本的目的,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制村调整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工作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改变农村面貌和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村务管理,推动村民自治。
  (二)科学规划,整体合并。调整方案要科学可行,新组建村的幅员、人口规模要适度,布局要合理。为减少建制村调整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置的矛盾和问题,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合并,一般不宜将一个村拆开分块并入其他村,不得形成“飞地”。要通过建制村的合并,切实解决好历史遗留下来的“飞地”和“插花地”问题。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调整方案,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各村现有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又考虑地缘关系、历史沿革、风俗习惯、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等因素,防止“一刀切”、简单化。建制村调整撤并标准和进度不应强求统一,不得定指标、压任务。
  (四)自愿合并,稳步推进。建制村调整撤并工作,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做到干部群众认识不统一、通过做工作意见仍很大的不并;资产清查未完成的不并;不良债务多,债务悬殊大的不并;历史上村之间不团结、矛盾很大的不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建制村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因村的调整,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引起土地纠纷。撤并后的村委会班子成员要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二、建制村调整的步骤和方法
  (一)宣传发动。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报刊、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调整的意义和政策,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调整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氛围,统一思想。
  (二)深入调查。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对所辖村的规模和发展现状、自然条件、资源分布、历史沿革、群众意愿等方面情况,要进行认真深入调查,为制订撤并方案提供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三)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时,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自下而上,反复论证,合理确定调整规模和村的名称,使调整撤并工作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上。
  (四)上报审批。调整撤并建制村,由乡镇党委、政府制定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组织实施。撤并方案批准后,应召开村组干部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公布撤并方案,成立新村临时工作委员会(一般由当地乡镇干部任主任,合并前几个村的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由临时工作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接管老村账务,直至选举工作结束。
  三、建制村调整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调整撤并前,乡镇应成立财务清理指导小组,组织人员协助对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和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家底,做好财务、财产登记和封存工作,并张榜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实施撤并时,冻结财务,明确财经纪律,坚决杜绝乘撤并之机,私分集体资产、滥发奖金补贴、隐匿资金收入、虚报费用开支等现象发生,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调整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进行集资和收费,对并村后的村级集体资产和村民福利待遇,要防止简单平调和拉平,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并村后随着管理性支出的减少,要将集体收入用于发展生产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农民负担比并村前减轻。
  (三)规范新村的命名。村名直接影响到当地群众的感情和村委会的凝聚力。应保持地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尽可能以原有村名中的一个作为调整后新村的名称。必须更名时,应严格按照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本着尊重现实、照顾历史、利于团结稳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
  (四)抓好村干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调整撤并后应对村干部职数进行必要的压缩,新村支两委班子的配备,应按照中办发(2002)14号文件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要求,实行交叉任职,原则上每个村由3一5人组成。新村支两委产生后,临时工作委员会工作自行终止。应启用新印章,培训新任村干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下属委员会和民兵组织;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支两委工作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和民主评议制度;制订村支两委任期目标和工作规划;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加强组织领导。适度并村作为农村基层体制的一项变革,政策性强,涉及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调整撤并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
  各地在认真做好建制村调整工作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稳妥地开展乡镇区划调整试点工作。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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