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5月25日我部以交基发(1995)483号文发布《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以来,对保证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和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用工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原涉及港口定员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决定予以修改(详见附件)。删除港口定员的编制规定后,其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的面积,可根据港口生产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在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时,所采用的定员指标,也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附:《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修订内容
一、规定目次“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修改为:“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
二、规定“1?4”条第1自然段:“说明工程项目的规模、运量、设计能力、泊位数、码头长度、防波堤长度、航道长度,建、构筑物面积,铁路和道路总长、总占地面积、主要工程量、用电量、用水量、电话装机容量、供热及采暖的热负荷和总定员等指标。”修改为:“说明工程项目的规模、运量、设计能力、泊位数、码头长度、防波堤长度、航道长度,建、构筑物面积,铁路和道路总长、总占地面积、主要工程量、用电量、用水量、电话装机容量、供热及采暖的热负荷等指标。”
三、取消规定“6?7”条。
四、规定“6?8”、“6?9”条的条文号分别修改为:“6?7”、“6?8”。
五、规定“6?10”条作如下修改:
1.条文号:“6?10”修改为“6?9”。
2.条文内容:“用表格形式列出装卸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货种、运量、泊位数、船型、库、场容量及面积、主要设备数量及总投资、装机总容量、配工数和直接装卸成本等。”修改为:“用表格形式列出装卸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货种、运量、泊位数、船型、库、场容量及面积、主要设备数量及总投资、装机总容量和直接装卸成本等。”
六、规定“9?7房建”的条文内容:“包括生产及辅助建筑的布局,各单体的建筑面积、生活房屋建设标准等。”修改为:“包括生产及辅助建筑的布局,各单体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七、取消规定“9?9”条。
八、规定“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修改为“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
九、取消规定“10?1?1”条。
十、规定“10?1?2”条作如下修改:
1.条文号“10?1?2”修改为:“10?1?1”。
2.条文内容第2款:“2列出本工程必要的生活辅助建筑物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出建筑面积。”修改为“2列出本工程必要的生活辅助建筑物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法人会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建筑面积。”
3.取消条文内容第3款。
4.条文内容第4款、第5款的款号分别修改为:3、4。
十一、规定条文号“10?1?3”修改为:“10?1?2”。
十二、取消规定“16?3”条。
十三、规定“23?2编制说明”条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吞吐量、概算投资、收费依据、建设工期、分年投资、项目营运期、资金筹措方式、流动资金、定员和基准收益率等。”修改为:“包括建设规模、吞吐量、概算投资、收费依据、建设工期、分年投资、项目营运期、资金筹措方式、流动资金和基准收益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