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及《通知》的精神,由各级物价部门牵头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乱收费行为。
二、 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通知》的规定:“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上述收费应立即停止征收,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三、 对违反《通知》规定继续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四、 各地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交通厅。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