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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的征免税问题。对我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免,仍按省政府云政发[1994]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待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城乡集体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批问题。我省城乡集体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确定。
  四、在1995年底以前的包干过渡期间,省属农垦、森工、华侨农场等行业,仍按现行办法继续实行行业包干。由主管部门集中缴纳所得税(或亏损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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