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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A章:动物(实验管制)规例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40章第13条)

[1963年5月24日]

(本为1963年第5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动物(实验管制)规例》。

第2条 申请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根据本条例第7条申请牌照、根据本条例第8条申请批注、根据本条例第9条申请教学许可证,和根据本条例第10条申请批注,均须按附表表格1的格式向衞生署署长提出申请。

(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第3条 牌照等的表格 版本日期 30/06/1997

衞生署署长可应按照第2条条文所提出的申请,而按附表内编号2、3、4及5的表格的格式批出牌照、批注或许可证(视属何情况而定)予申请人,并可在有关表格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更改、增补,或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

(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第4条 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各持牌人均须按附表表格6所列格式,备存一份符合现况的簿册,并须于该簿册内,就表格所示的详情,记录他所进行的一切实验。

第5条 申报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各持牌人均须在每年1月1日或该日之前,就他在过去12个月内所进行的一切实验,按附表表格7所列格式,向衞生署署长提交申报表。

(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表格1[第2条]

申请表

致:衞生署署长

本人

地址为

现据下述理由,申请─

*(a)根据《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第7条批出牌照。

(b)根据上述条例第8条/在上述牌照上/*在本人现持有的牌照(编号:日期:)上/作出批注。

(c)根据上述条例第9条批出教学许可证。

(d)根据上述条例第10条/在上述牌照上/*在本人现持有的牌照(编号:日期:)上/作出批注。

申请理由:

实验类型:

实验目的:

可进行实验的地点:

申请人资格及职位:

日期...........................................

签署...........................................

*删去不适用者。

(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表格2[第3条]

进行实验的牌照

姓名:

地址:

现依据《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第7条,发牌予上述的人,准许该人于下述地点,按下述条件进行下述类型的实验。

实验类型:

可进行实验的地点:

条件:

1.上述实验只可为下列目的而进行─

(a)

日期:19年月日

..................................................

发牌当局

表格3[第3条]

(供批注于表格2背面或附连于表格2之用)

授权进行实验以习得手工技能的批注

现依据《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第8条授权本牌照的持有人,为习得手工技能而于下述期间内,在下述地点按下述条件进行下述类型的实验。

实验类型:

可进行实验的地点:

此项授权的有效期:

由:至:

条件:

日期:19年月日

....................

发牌当局

表格4[第3条]

教学许可证

姓名:

地址:

现依据《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第9条准许上述的人,为作课堂讲解而于下述期间内,在下述地点按下述条件进行下述类型的实验。

实验类型:

可进行实验的地点: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

由:至:

条件:

日期:19年月日

..................

发牌当局

表格5[第3条]

(供批注于表格2背面或附连于表格2之用)

授权无须施用麻醉剂或无须杀死

动物而进行实验的批注

现依据《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第10条授权本牌照的持有人于下述期间内,在下述地点按下述条件进行下述类型的实验,而无须对有关动物施用任何麻醉剂或无须在有关动物从所施用麻醉剂的影响下苏醒前先将该动物杀死。

实验类型:

可进行实验的地点: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

由:至:

条件:

日期:19年月日

..................

发牌当局

表格6[第4条]

实验纪录

持牌人姓名:

实验日期实验地点所用动物实验目的如动物已死亡,述明如何死去实验性质

(如根据教学许可证或根据特别批注进行,均须述明)

表格7[第5条]

实验申报表

持牌人姓名:

牌照编号及日期:

申报期间:由至

已进行实

验次数实验地点所用动物种

类及数目实验目的(如为习得手工技能、作课堂讲解等)申报期间适用的任何教学许可证、讲课及其他批注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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