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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对执行汽车旅客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云价经发(1999)109号及311号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反映的情况,经调查研究,为了全面认真贯彻执行云价经发(1999)109号及311号文件,现将汽车旅客运价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以来我省客运价格管理情况。客运价格属政府定价,由于客运市场情况变化,原制定的客运价格体系和现行客运市场的实际不相适应。必须治理整顿客运价格,改革现实运价体系,制定与客运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客运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办法。

  二、汽车旅客运价的制定及管理原则:汽车客运价格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服务价格,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必须依法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定价。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各地各部门及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运价;制定汽车客运价格是依据我省汽车客运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考虑广大人民群众、主要是中低收入层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和我省汽车客运的发展要求,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各类车型、运输方式、道路等级等差别运价。

  三、核定具体运价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里程:计费里程等于实际里程加平均综合营运里程。平均综合营运里程按省交通厅云交计(1999)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乡、镇、村不允许增加平均综合营运里程;县、乡班线实际里程以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区内班线及跨区班线里程执行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757号文件的规定,近年来新建或改线的,按新的里程计算。
  (二)非等级线加成:一条客运线路含有等级线和非等级线的,按《云南省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运价合计得总的票价。
  (三)县乡班线运价: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道路状况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等的差异,县乡班线运价由各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制定。

  四、适当调整部分车型基本运价及加成,对中低级路面运价予以加成。
  (一)卧铺车:普通型基本运价提高0.03元,即0.13元/人千米,中级0.169元/人千米,高级0.26元/人千米。
  (二)降低中型中级客车加成,由原来的100%降为70%,即运价为0.119元/人千米。
  (三)考虑到路面状况对运输成本影响较大的因素,对中低级路面(含弹石、配碎石及粒料改善路面)的等级公路运价可加成10%。

  五、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运价调整工作,抓紧核定区内具体线路运价,12月31日前必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报告,不得因出现问题而不执行或自行定价,违者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价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注意做好运输经营者的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确保我省客运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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