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彻底解决运输撒漏和渣土乱倒问题,提高我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39号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济南市防止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渣土运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拆迁施工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单位及居民,均必须执行本通告。
二、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持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图纸、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施工单位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以及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到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电话:86561821)。未经登记的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施工工地从事渣土运输。
三、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四、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房屋拆迁施工时,工地现场周边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且设置的围挡要牢固、严密、美观。
五、施工现场内及出入口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并派专人清扫和洒水,防止扬尘污染。
六、建设或施工单位所用物料,应当整齐堆放,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和未使用的物料要进行围挡和蓬盖,不得裸露,污染环境。
七、建设或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交《建筑垃圾承运单位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机动车市区临时通行证,按照其限定的车速、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不得擅自处置。
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
九、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密封、覆盖。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要进行冲洗或清扫。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撒漏,若发现沿途有撤漏的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清扫干净,并接受处理。
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人管理施工现场,严格落实运输车辆的双向签单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和要求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出施工现场。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十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个人如违反以上规定要求,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对乱倒渣土的运输车辆,由有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整改期间任何单位不得雇请其从事渣土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欢迎社会各界对乱倒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85940110),对于提供违法证据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后,将给予1000元至3000元奖励。|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