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2095028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市有空地合理利用,改善都市环境卫生,维护市容景观风貌,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目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市有空地,指本府已取得所有权尚未开辟或尚无处分计画之土地。
第3条 各级机关、学校、团体、民间企业或个人,得依本办法规定认养市有空地。
第4条 空地认养设置类型如下:
一、设置临时停车场。
二、设置绿地公园。
三、设置运动场。
四、设置简易艺文活动广场。
认养方式为暂时性、公益性与非营利性,且不得限定使用对象。
第5条 申请空地认养者应检附认养计画书,向各区公所提出。
认养申请经本府核准者,于设置前,应与本府签订空地认养维护管理契约书;期限最长为三年,期满经本府同意者,得延长之。契约书并应办理公证,公证费由认养者负担。
第6条 认养维护绩效优良者,本府得予奖励。
第7条 本府代管之公有空地,经管理机关同意者,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