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好就业问题。经过多年的积极努力,全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十五”期间我区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明两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努力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我区新世纪初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就业优先原则,努力完成就业目标任务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根本措施,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千方百计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消除和缓解贫困要突出就业优先原则,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制定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就业解困工程,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力争用3年时间使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实现再就业,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二、加快经济发展,努力扩大就业门路
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要坚持把经济发展与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起来,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积极调整就业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要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积极发展特色旅游、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房地产业、市政服务、教育培训等行业,大力发展信息、金融、保险、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开辟新的就业空间。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临时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研究制定适应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工资分配、劳动关系调整以及社会保险衔接等相关政策,为实现多种形式就业创造条件。
坚持城乡就业统筹。通过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农业深度开发、生态环境建设等,就地就近转移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同时,要抓住西部大开发、东西合作和闽宁对口帮扶的机遇,大力开展以宁南山区为主、城乡结合的劳务输出,积极鼓励“走出去就业”,使更多的劳务人员通过外出就业开阔视野,学习技术,提高素质.增强市场经济意识,积累资本返乡创业并带动就业。“十五”期间,每年组织劳务输出40万人次以上,劳务创收5亿元、要努力开辟境外就业渠道,通过国际劳务合作和承建项目,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创造就业机会。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各地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同时,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要求,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结合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结合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开发各类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市容保洁、保安、保绿、物业管理、文化体育、卫生保健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要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解决好社区就业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等具体问题。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宁党发[1998]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定》(宁政发[1997]105号)精神,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继续加大对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1.鼓励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利用企业现有场地、设施发展多种经营,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下岗职工组成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3年内可无偿使用原企业闲置的厂房、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并免征所得税。鼓励企业积极建立劳务派遣组织,组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劳务活动,实现阶段性就业。能源、交通、水利、建筑等工程施工单位要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和本地失业人员就业。
2.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扩大就业容量。用人单位与所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从再就业资金中拨给1000元就业补助费、就业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拨付。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优先录用下岗、失业人员。
3.积极鼓励扶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到社区就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或《失业证》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两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上述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项目的下岗职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批,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一次职业培训,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积极为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续保险、再就业、保生活等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采取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出资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营项目和场地安排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5.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和城市社区建设,加强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服务站的建设,努力做到有机构、有场所、有专人、有经费,使劳动就业服务覆盖到最基层。
6.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卡》制度,切实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给家庭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家庭生活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特殊群体。
7.用人单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播招用下岗职工的广告,新闻单位应减免广告费用。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
要按照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原则、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规范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开展实用、规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2001年至2003年,全区计划培训6万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选择有就业去向的职业(工种),合理确定培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的技术含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各级政府根据培训就业率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和出中心失业期间,原则上由各级政府安排一次补贴性培训。培训补助费按照人均300至500元标准列入当地就业经费预算。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所需经费和就业培训补助费,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培训并实现就业的实际人数核准后拨付。
要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相应的服务工作,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求职就业的有效凭证。要积极鼓励复退军人、各类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就业稳定性。
五、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研究制定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政策措施,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变被动保障生活为积极促进就业,使就业成为最实在的保障。
要严格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必须接受规范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失业登记和求职就业的必备条件。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科学化、规范北、现代化的要求,建立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通过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争取用3车的时间建成全区县级以上劳动力市场计算机信息网络,并积极创造条件向乡镇、街道延伸,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及时为下岗和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服务,为下岗职工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和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六、健全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进一步扩大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范围,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对于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国家政策承认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只要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多形式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劳动者,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率和投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力度,保持政府支持力度,财政用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适时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增强保障能力。要积极稳妥地组织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过渡。
七、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推进就业解困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一项民心工程、稳定工程来抓,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经常了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齐心协力抓就业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推入制度的推进力度,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计划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注重发展有市场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就业容量。经贸部门要把再就业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帮助和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落实促进就业资金。税务部门要通过依法减免税金的办法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业和稳定就业。工商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办理营业执照和收取工商管理费等方面,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依法予以优惠或减免。建设部门要在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实际困难。监察、物价部门要在减免费方面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做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宣传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奋发进取,自主创业以及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典型和事例,宣传各地、各部门抓好就业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0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