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狱管理局:
根据《关于在监狱系统开展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与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39号),今年在全国监狱系统先行开展心理咨询师职业心理咨询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培训与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监狱系统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与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联合设立监狱系统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与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联合专家组,负责制定培训与鉴定技术方案和配套技术资源,包括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命题等,并为培训与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监督(联合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
二、报名条件
监狱系统内各监狱、监区、院校、医院从事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的人民警察,可报名参加培训。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全国统一鉴定:
1、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大专毕业,或其它专业本科毕业,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1年,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2、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本科毕业,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初级职称,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3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4、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能出具可靠证明,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课程设置
教学课程主要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设置,同时结合监狱系统特点,增加有关罪犯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包括:
1、理论知识部分,共500学时:
(1)职业道德
(2)基础知识:包括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心理健康与心理障碍、心理测量学、咨询心理学,职业道德与法律。
(3)罪犯心理矫治知识
2、操作技能部分:包括心理诊断技能、心理咨询技能、心理测验技能,共220学时。
四、培训与鉴定
(一)培训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狱系统有关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培训,具体培训工作委托扬州大学医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承担。每所学校每年分别培训两期,每期培训人数不超过100人。
(二)鉴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心理咨询员全国统一鉴定,江苏省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要求,负责鉴定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包括考生报名资格审核、鉴定场所安排、考评人员安排、考务管理等。
(三)其他
培训费参照当地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监狱系统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与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胡一丁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
张 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资格处处长
李京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考处处长
何 平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处长
成 员:
杨志霞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指导鉴定中心主任
王浩旭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指导鉴定中心主任
卜 平 医学博士、扬州大学教授、扬州大学医学院院长
王明泉 哲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副院长
李 静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副处长
陶莉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考处
附件2监狱系统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与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联合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长:
罗大华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心理咨询师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主任委员
成 员:
虞积生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心理咨询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择青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心理咨询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姜长青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心理咨询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周 勇 心理学博士、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心理中心主任
章恩友 心理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心理中心主任
吕辉峰 心理学硕士、副研究员、山东省监狱心理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