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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本市1987年以前征地拆迁安置公房的原农民户优惠购买租住公房的批复

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解决1987年以前征地农转居“拆私还公”户优惠购买现住公房问题的请示》(沪星司[2000]第57号)悉。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对1987年以前征地拆迁安置公房的原农民户购买租住公房的,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为1987年8月7日以前本市征地拆迁私房安置公房,私房按评估价100%补偿的原农民户。
   二、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1994]第34号文)的规定(不包括工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出售年份为1994年)计算后,以三折价格出售,但实际售房价不得低于维修基金与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之和,高层住宅还应包括电梯和水泵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的分摊部分。
   三、适用的购房对象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次月起缴付物业管理费,之前仍应按规定缴付租金。
   四、对适用的购房对象,由你公司负责将拆迁安置情况逐户登记造册,报原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科(所),并以安置地物业管理单位管辖小区为范围,分别造册送当地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
   五、对适用的购房对象,在购买租住公房时,应持拆迁时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由你公司开具“原农民户拆私还公安置证明”,向售房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六、适用的购房对象在拆迁安置后已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规定购买了租住公房,现要求按本函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重新结算购房款的,应持原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原农民户拆私还公安置证明”,与原售房单位签订《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购房退款补充协议》办理重新结算手续。
   重新结算的差额,由原产权人支付,如房屋产权属直管公房,购买租住公房合同在1999年12月1日之前签订的,重新结算的差额由市有关部门退还;购买租住公房合同在1999年12月1日之后签订的(包括1999年12月1日),重新结算的差额由区、县有关部门退还,差额部分不计利息,原房地产权证继续有效,不必重新登记。
   七、按本批复购买租住公房的,购房时不交付1%土地收益金。
   特此批复。
  

二OOO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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