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管委会,黄浦、静安、卢湾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三年计划的要求及市政府召开的“加强城市管理,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动员大会”的精神,为确保浦东新区城区部分和黄浦、静安、卢湾等区在2000年实现基本无违法违章建筑,现将《上海市无违法违章建筑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此标准组织好创建、考核和验收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上海市无违法违章建筑区的标准(试行)
l、区域范围内的道路两侧无违法违章建筑。
2、区域范围内的河道两岸无违法违章建筑。
3、区域范围内的市级重要地区内无违法违章建筑。
4、区域范围内已创建成无违法违章建筑新村(街坊)无新的违法违章建筑。
5、区域范围内未发生新的违法违章建筑。
6、区域范围内无其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景观和群众生活的违法违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