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税收管理,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按照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建筑施工队伍的有关税收政策,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建筑管理站对持有本市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建筑施工队伍,对其取得的收入,按7%的综合负担率代征税款。
二、对未持有上述税务登记证的建筑施工队伍,无论由各区、县建筑管理站代扣,还是到地税分局窗口开票,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9%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三、调整税率增加的税款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列入市级收入。
四、此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8]32号)文件第四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