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局):
为加强征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地管理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征地管理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是指土地管理部门,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含划拨、使用。下同)土地事务时,按征地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用地申请单位收取的管理性费用。
二、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由批准建设用地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用地前收取。
三、征地包干分为全包方式、半包方式和单包方式。具体包干的内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以征地费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征地费总额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含耕地开垦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等。全包方式征地中发生不可预见情况,可收取不可预见费用,但不得超过征地费用前四项之和的3%,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如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收取的不可预见费用不得超过征地费用前四项之和的2%。如出现特殊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向用地单位按实计收。
五、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同时负责征地工作)。
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2.8%收取;
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8%收取;
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4%收取;
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的,征地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省辖市范围内1.00元/Me2;县(市)所辖镇或街道范围内0.8元/Me2,其他范围内0.6元/Me2。涉及住房建设的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
六、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标准收取(不含农民建房)。
七、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1.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
2.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等非经营性用地;
3.免税残疾人企业经营用地;
4.抢险救灾使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涉及住房建设的标准减半收取。
八、征地管理费以实际发生的征地总费为基数计算,实际征地总费用不得低于《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管理费的最低计费基数,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九、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如组织现场宣传、地籍调查、实地勘察、测绘;组织征地补偿登记;制订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拆迁安置等。征地管理费的使用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