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省、市有关
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律法规、标准及省、市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省、市有关
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规章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 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监控和检测,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报市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操作行为。切实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破器材等企业要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综字(2004)713号)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八)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根据建筑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九)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狠抓事故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和未遂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逐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努力将损失降至最低,并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十)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等情况,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半年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具体负责对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协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属的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计划和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四)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建委、城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海洋渔业局、商业局、文化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港口口岸局、广电局、信息产业局、旅游局、公安消防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对各自下属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按其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全市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或相关行业的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好事故救援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加强领导,切实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进程;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积极为企业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的要求执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考核。
(三)加强对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报告。市国资委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考核,要征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意见,考核结果要与年薪挂钩。对因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严重以及发生重特大事故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间内不得提拔使用。
(四)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省属驻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积极探索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新规律、新特点,经常深入企业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递安全生产信息;帮助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长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