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7日在加拉加斯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4年12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4年12月23日起生效,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4月30日以国税函(2001)321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321号)(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