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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启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厅),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电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专用章”。该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加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

 
20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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