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398-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8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本市都市计画住宅区旅馆之设置事宜,特依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款但书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条第六款第三目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在本市都市计画住宅区设置一般旅馆,除都市计画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应依本自治条例规定申请许可。
本自治条例以本府为主管机关;交通局为管理单位。
第3条 在本市都市计画住宅区设置一般旅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房二十间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楼层应设门厅及会客场所。
三非整幢建筑物使用者,应设单独出入口。
四非整幢建筑物使用者,应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同意。
五建筑物应连接已开辟完成道路宽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六基地跨越商业区者得合并使用。
第4条 在本市都市计画住宅区设置一般旅馆,应检具下列书件一式五份,向本府申请核准:
一申请书。
二建筑设计图说,包括:
(一)位置图(比例尺不得小于六百分之一):载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及比例尺。
(二)配置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二百分之一):载明基地之现况、方位、地号、境界线、建筑线、建筑物之配置、临接道路之名称及宽度。
(三)各层平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二百分之一)。
三建筑物为新建造之设立旅馆,并应备具地籍图誊本、建筑线指定或指示图、土地登记簿誊本、土地使用权同意书(土地系自有者免付)。
四既有建筑物申请新设旅馆,并应备具建筑物使用执照、建筑改良物登记簿誊本、建筑线指定或指示图、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建筑物使用同意书(建物系自有者免附)。
前项土地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建筑线指定或指示图、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建筑改良物登记簿誊本,以八个月以内取得者有效。
第一项第一款申请书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5条 建筑物为新建造之旅馆或既有建筑物经审查核准设置者,本府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年内依建筑法、都市计画法、消防法、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申请建筑执照,逾期应重新申请。
前项核准内容变更时,应依第三条、第四条设立程序办理。
第6条 未依本自治条例申请许可领取营业执照而经营一般旅馆业务者,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营业。
第7条 本自治条例施行前,在本市都市计画住宅区设置一般旅馆,原依:「台湾省都市计画住宅区旅馆设置要点」取得许可者,不适用本自治条例。
第8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