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技术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  关于解放前在企业中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和全总生活办公室认为,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同样按照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编印的1962年7月28日精简情况简报第62期关于“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中第十一个问题的答复办理。即“因为工作需要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为此,各级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现在处理的和过去已经处理的退职人员中有属于上述情况者,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另外,对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职工和由公私合营企业转到供销合作社的职工,作退职处理时,其连续工龄计算,亦按以上规定的精神办理。
  凡是过渡到供销合作社或公私合营企业的小商小贩,其工龄应从过渡到国营或供销合作社或公私合营企业之后算起。.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