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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合作企业中任职的日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税务局:
  (85)粤税外字第025号报告悉。日本××××株式会社派×××在合作企业×××检测中心工作所支付的工资,如果该项工资不是×××在日本的兼任其他职务的报酬,而是其被派驻中国从事受雇活动的报酬,对其征税,不应适用中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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