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外环路生态保护带,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用地区域。为维护城市规划严肃性,保障规划顺利实施,根据《
城市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外环生态保护带违法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生态保护带范围内,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均属违法建设,必须依法坚决管理、制止和查处。
本通告所称的外环生态保护带,是指外环路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及两侧各500米区域范围。
二、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必须在2006年7月31日前无条件自行拆除。
违法建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完成拆除。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外环生态保护带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公安机关按《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发布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法从重处罚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整治违法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