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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第20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更新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简称项目库,下同);协调省财政安排重大项目资金;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的建议;按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大项目进行审查;下达勘查、设计、治理工程项目任务;对竣工项目进行抽验。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少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及时将审查后的勘查项目决算、治理工程投资概、预算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和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实施和监管及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承担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承担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规定的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勘查与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两个及两个以上阶段的工作。
  第六条 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 建立项目管理廉政责任制。从事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签订专项工作廉政责任书。承担项目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与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应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承担项目治理工程施工、施工监理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 项目库以各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基础建立。
  第九条 新增项目入库
  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安排开展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新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符合有关要求的,纳入项目库。
  针对新发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也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经省国土资源厅初步论证、审核后,符合有关要求的,纳入项目库。
  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程度,结合资金落实情况,按项目库年度项目数及投资情况,制订各市(州)资金分配计划,并商省财政预拨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除新增项目入库外,对已实施防治且已消除隐患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归类、标注或销号,建立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章 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勘查、勘查项目监理与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采取委托方式确定。受委托主体单位为以下单位:
  (一)四川省地矿局、四川省冶金地勘局、四川省煤田地质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四川省盐业地质大队、铁二院、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
  (二)外省(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有关中央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川企事业单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向受委托主体单位发出邀请函,以"项目打捆"方式,列明项目个数、基本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等。由受委托主体单位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并分配相应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出无条件服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工作部署和有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承诺。
  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向受委托主体单位拨付项目工作经费,由受委托主体单位负责具体拨付至各项目承担单位。
  同一项目勘查、设计工作可由同一项目承担单位一并承担。承担勘查、设计工作的同一受委托主体单位内的单位不得承担该勘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
  勘查单位进行野外踏勘,编制勘查设计书和勘查项目预算书。
  根据审查后的勘查设计书,开展勘查工作,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治理工程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及治理工程投资概算书。根据审查后的可研、初设及工程投资估、概算书,确定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和工作经费预算后,下达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根据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开展设计工作,编制施工图设计报告和治理工程投资预算书。
  第十四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单位须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提交勘查设计书,明确勘查手段、方法、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编制勘查工作经费预算书。
  第十五条 对预算大于100万元(含)的勘查设计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对预算小于100万元的勘查设计书,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勘查单位应根据审定的勘查设计书开展勘查工作。勘查工作应完成勘查设计书提出的任务,对确需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提出工程治理方案建议。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勘查工作成果应包括勘查报告、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治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治理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等。
  第十七条 勘查项目实行监理制。与被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勘查项目监理单位应重点对勘查设计书及勘查预算书执行情况、勘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勘查项目完成后,监理单位应重点对勘查工作实物工作量及质量进行如实核定并提交勘查项目监理报告。
  第十九条 勘查工作完成后,勘查单位应提交经监理单位书面认可的勘查项目决算书。勘查项目和勘查项目监理工作经费按照勘查工作经费决算的一定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 对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大于800万元(含)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对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小于800万元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审查勘查设计书的勘查项目,其勘查项目决算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审查勘查设计书的勘查项目,其勘查项目决算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勘查工作成果专家审查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送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结论、每个项目的勘查工作决算、治理工程投资概算等,并对上报的有关资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勘查工作成果、专家审查意见及治理工程投资概算,对确需实施工程治理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施工图设计任务书。设计单位据此开展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告及治理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工作经费按照治理工程概算中直接工程费的一定比例计取。
  第二十四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工作成果的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评审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以批次形式,及时将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及完成情况、每个项目审查后的治理工程投资预算等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对上报的有关资料负责。
第四章 专家审查
  第二十六条 震后地质灾害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技术工作成果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选取。技术专家库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适当聘请省内外其他专家。在组织开展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工作成果审查时,需同时邀请经济专家对治理工程投资概、预算进行审查认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应对审查报告质量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与不予通过)提出明确结论。评审结论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一个承担单位累计出现三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对该项目承担单位予以全省通报。对累计出现五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取消其参与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原则上每个项目的勘查设计、勘查成果(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评审费用发放标准不得高于300元/人。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专家超标准发放评审费用,评审专家不得以咨询等方式收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评审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领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治理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和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防治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管下,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及时组织开展治理工程施工工作。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治理工程进展及预算执行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及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
  其中,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加经费比例大于原治理工程项目直接工程费10%(含)且设计变更工程投资增加费用大于50万元(含)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它施工图设计变更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核准。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紧密配合,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勘查、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并不得再次收取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派驻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指导施工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治理工程完成并经审计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15日内,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汛期的治理效果监测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的30日内,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原则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须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派员现场指导竣工终验工作,并适时对竣工项目进行抽验。
  第三十六条 验收依据
  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其施工图设计、预算变更等有关文件;
  2、现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验收内容
  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在工程终验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报告;
  3.监理报告;
  4.初验时需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应的审计报告,终验时需提交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5.终验资料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终验合格后,市(州)国土资源局指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一经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评审专家除评审费用外以咨询等方式私自收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其他任何费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评审活动的资格。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评审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领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在施工期间派驻设计代表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扣分、暂停申报项目资格等。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行政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导致人身、财产伤害、损失的,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地震极重灾县、重灾县以外的一般灾区及攀枝花8.30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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