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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参、总后、海军:
  近年来因客渡轮碰撞导致的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给所在地区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为了加强对客渡轮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增强客渡轮的自我保护能力,一九九○年九月,我部以第26号令发布了《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对航行于我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的客渡轮的船体颜色和声号、灯号、标志均提出了有别于其他船舶的规定,以便于识别和安全避让。
  该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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