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行施工旁站监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和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2]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监理单位应在施工旁站监理范围内,结合各自项目的特点,确定每个项目旁站监理的具体实施内容。对未实施旁站监理的工序或环节,应按平行检验或巡视的形式做好监理工作。
  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重要工序的施工质量、检验检测和施工安全进行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范围(试行)请见附件3。

  二、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请参见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文第六条。

  三、质监、安监机构各自对旁站监理工作实施监督,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着重抓好下列工作:
  1、审查旁站监理方案;
  2、核查旁站监理记录和签认资料;
  3、随机抽查现场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工作行为。
  质监、安监机构可以通过抽查工程实物质量、安全设施等来印证监理工作质量;发现监理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及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单,并记录在案。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2、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范围(试行)
4、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办法(试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