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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瑞士洛哈·塔娜现代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5]172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市演出公司邀请瑞士洛哈·塔娜现代舞团一行7人,于2006年1月18日至26日到上海、浙江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及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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