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评标。
工艺、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的建筑工程,应采用资格预审;一般建筑工程可采用资格后审,也可采用资格预审。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并具备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非本国注册的企业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条 资格审查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审查的组织和实施程序
第六条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在国家或当地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同时,必须在“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等事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依法实施的资格审查工作,也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资格预审公告没有载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资格在招标活动中将不再予以评审。
第九条 资格审查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资格预审程序:
1、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6、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二)资格后审程序:
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资格评审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评审。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评标阶段。
第三章 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
(四)资格预审的评审内容和条件;
(五)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六)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数量和规模;
(三)招标工程的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六)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三家;
2、联合体每个成员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或单独参加资格预审,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将被拒绝;
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表;
(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资料表;
(三)投标申请人的企业社会信誉、重合同守信用等情况;
(四)如有分包计划,应列明详细的分包内容,管理、工作配合措施,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五)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组织进行。应按照资格预审通告规定的时间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进行。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的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社会信誉和履约情况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技术能力、类似工程经验、财务状况、重合同守信用等按照资格评审标准进行评议或评分。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能力、类似工程业绩、主要财务指标及重合同守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评标。资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不能参加评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评审一般应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资格评议或评分;
(四)澄清与核实。
第十六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完整;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四)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
(五)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详细的分包工程内容,管理、工作配合措施,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实质上未响应资格预审文件或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条件和标准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未全部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条件和标准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议或评分,汇总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评议结果或得分。
第十九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招标人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二十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和。
第二十一条 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个合同段的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评议结果或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由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办法确定的资格预审通过标准,按排名先后择优确定资格预审合格人。
第五章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经招标人审查后,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结果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工作情况报告;
(三)资格评审结果;
(四)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