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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演唱组合“SuperJunior”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71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市演艺总公司与上海文广集团国际大型活动办公室联合邀请韩国演唱组合“Super Junior”一行11人,于2006年6月18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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