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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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