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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办理期货交易分析人员资格测验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第一届理监事第一次联席会追认通过订定发布全文10条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622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 本办法依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期货交易分析人员资格测验(以下简称本测验)相关事宜,由本公会教育训练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3条 本测验每年举行四次,每季举行一次。

第4条 参加本测验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公立或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从事期货相关工作二年以上经验者。

二、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以上之特种考试及格,并从事期货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经验者。

三、取得期货商业务员资格,并从事期货相关工作一年以上之经验者。

第5条 本测验应试科目如下:

一、期货法规与职业道德(总分一百分)二、衍生性商品之风险管理(总分一百分)三、期货、选择权与其它衍生性商品(总分二百分)前项测验题型分为选择题与非选择题二类,各占百分之五十,其中「期货法规与职业道德」非选择题题数不得少于二题,其余两科非选择题题数各不得少于四题。

第6条 测验及格标准:

以三科总成绩达二百四十分为及格,惟「期货法规与职业道德」以及「衍生性商品之风险管理」等两科,该科分数低于四十分或该科所有应试人员平均分数之孰低者;或「期货、选择权与其它衍生性商品」该科分数低于八十分或该科所有应试人员平均分数之孰低者,即属不及格。

第7条 参加本测验合格之名单于本公会网站公布之。

第8条 本测验由本公会委托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证基会)办理,其委托事项及嗣后变更委托之事项,应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

第9条 本测验得分区同时举行,有关测验日期、时间、应考科目、应考范围、及格标准、分区方式、命题及阅卷之研议、合格证书之核发及其它相关应注意事项,委由证基会于测验简章中订定之。

前项测验简章内容之订定及变更,由证基会于每次举办测验前送交本公会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

本测验及合格证明文件之制发,委托证基会,其委托及嗣后变更委托事项,应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后施行。

第10条 本办法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后公告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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