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信息不一致渔船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解决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中出现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持证人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问题,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加快我省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机功率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㈠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基本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主机功率超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记载的,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按照更新改造的程序,申请增加主机功率的船网工具指标。
㈡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主机功率不超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记载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渔船信息表(见附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省厅汇总报农业部修改后,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者变更渔船登记证书,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二、关于渔船主尺度等信息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渔船主尺度(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和主机型号信息不一致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渔业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变更《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建造完工日期信息不一致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渔船信息表,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省厅汇总报农业部修改后,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变更渔船登记证书,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三、关于渔船持证人姓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㈠持证人姓名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错误,造成持证人身份证、“三证”与中国渔政指挥系统的姓名不一致的,由持证人提供“三证”和身份证原件,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制作渔船信息表,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省厅汇总报农业部修改后,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渔业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变更《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持证人使用曾用名和由于姓名谐音原因造成持证人身份证、“三证”与中国渔政指挥系统的姓名不一致的,由村(居)委会出具“三证”持证人为该船实际持有人的证明,当地公安机关确认持证人身份,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信息表,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省厅汇总报农业部修改后,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渔业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变更《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㈡渔业捕捞许可证(基本证)持证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出具原持证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明并提出过户申请,由省厅批准船网工具指标,原发证机关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证)持证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出具原持证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和换发证需要的有关材料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信息表,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省厅汇总报农业部修改后,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渔业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变更《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四、关于船名号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因船名号重新编排,造成中国渔政指挥系统中渔船船名号与“三证”的船名号不一致的,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为准,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渔业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变更《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五、相关要求
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不正确的,要重新检验并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办理。修改后的“三证”信息必须与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信息相同,以确保今后渔船检验和登记数据导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时能够一致。
㈡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擅自更换主机、变更渔船主尺度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后,按照程序换发新版捕捞许可证。
㈢处理渔船信息不一致问题政策性强,信息交换量大,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同渔船信息情况进行分类,按规定填写渔船信息表(见附件),并认真做好数据的核对工作。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同意的渔船信息表报省厅备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渔船信息表
//www.fjof.gov.cn/extra/col8/附件:渔船信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