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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不得跨盟市招生的紧急通知
各盟市教育局:
  近年来,为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我厅三令五申强调普通高中不准跨盟市招生。为此先后印发了《关于严禁示范性普通高中跨盟市招生的紧急通知》(内教基函(2004)6号)、《关于严禁普通高中跨盟市招生的通知》(内教基字(2006)14号)等文件,但时至今日,一些普通高中,尤其是部分示范性普通高中,擅自跨盟市招生,影响相关盟市的招生工作,也影响到相关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再次重申如下规定。
  一、除内蒙古师大附中等学校开办的“蒙授班”(自治区教育厅民教处管理)和“宏志班”(自治区党委文明办管理)在规定范围内跨盟市招生外,其它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盟市招生。
  二、各地拟跨盟市择校的初中毕业生,必须向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盖章后,方可跨盟市择校学习。普通高中,尤其是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未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择校生,否则,将被视为擅自跨盟市招生行为。
  三、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若被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反映为擅自跨盟市招生的,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将被自动停止示范,顶风违纪的将被撤消其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三年内不接收其重新申报。其校长不得评为任何层次的先进和优秀称号。以文件形式反映问题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法律法规上的责任。
  四、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全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中师、中职、技校等)和五年制高职(3+2)院校实行学生电子学籍网上注册制度。高一年级学生须在入学前,办理二代身份证。跨盟市就读学生,须经转出盟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在转入地高中注册电子学籍。对普通高中学校跨盟市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电子学籍。
  五、全区所有普通高中,尤其是示范性普通高中,要认真贯彻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行为的几点意见》(内教发(2002)42号)精神,模范执行教育法规政策,端正办学思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本地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普通高中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采取各种形式跨盟市挖高分生源的普通高中要坚决制止,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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